浅谈被执行人借分家逃债的有关问题 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执行难、难执行”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被执行人采取与家庭共同成员分家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且上升幅度很大,而现行法律中的相应条款却很欠缺,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家庭共同成员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上海要账公司小编拟就此谈一下看法。
涉及被执行人分家逃债的情况有:
①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债务人便与其同住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分家,以逃避债务;
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与其子女分家,以逃避债务;
③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债务人与子女分家以逃债;
④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与其子女分家,以逃避债务。
以上几点的时间界限:债务形成在前,分家行为在后。
⒉借分家行为逃债的途径主要有:
①分家时分家协议上未涉及任何债务;
②分家时分家协议上涉及部分债务,但未涉及被执行人的此笔债务;
③分家时分家协议上虚设部分债务;
④分家时,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处分;
⑤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将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子女,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生活必需品或不分任何财产,而债务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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